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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經濟日報╱記者陳亮諭/台北報導】

2008.11.07 02:34 am

江陳會簽署的四項協議後續發展備受關注,立法院法制局昨(6)日認為,空運、海運直航協議部分內容,已違反現行法律,須提出修法草案,送立院審議,若僅決議而不審議,公然違法。

其餘二項郵件直達與食品安全衛生協議,立法院法制局長劉漢廷指出,依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規定,因內容不涉及修法或應以法律訂定,但「協議辦理機關應於協議簽署後30日內報請行政院核定,並送立法院備查」。

立法院兩大黨團也各自對協議表達看法,民進黨立法院黨團總召集人柯建銘主張,四項協議全都必須接受審查,任何違反台灣利益的內容,黨團都會杯葛,不可能盲目背書。

國民黨中央政策會執行長林益世表示,國民黨立法院黨團將全體動員支持協議通過,就算民進黨團提出為期一個月的朝野協商,根據「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」規定,立法院若在會期內一個月未決議,視為同意。

依此次海運協議規定「雙方同意兩岸資本並在兩岸登記的船舶,經許可得從事兩岸間客貨直接運輸」;空運協議規定「雙方同意兩岸資本在兩岸登記註冊的航空公司,經許可得從事兩岸間航空客貨運輸業務」,意即對岸船舶、民用航空器將直航進入台灣港口、機場。

劉漢廷指出,就算交通部會同相機關擬訂許可辦法,依「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9條」規定,大陸船舶、民用航空器及其他運輸工具也只能進入限制或禁止水域、台北飛航情報區限制區域,不能進入港口、機場。

也就是海運協議不但違反兩岸人民關係條例,也違反商港法,除必須修法,依該條例規定,應在協議簽署後30天內,報請行政院核轉立法院審議,否則違法。

【2008/11/07 經濟日報】@ http://udn.com/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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立法院法制局:兩岸協議需審議 不應便宜行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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