國立中正大學文學院副教授楊維貞,與邱姓女學生兼研究助理師生戀,他不僅瞞著妻子,還偽造離婚協議書讓邱女誤以為他恢復單身,不久邱女懷孕,兩人訂婚,還印好喜帖準備結婚,最後楊某眼見瞞不下去,向邱女與妻子坦承他的胡作非為,嘉義地方法院依偽造文書判處他7個月徒刑。

法官曾在開庭時詢問楊妻:「希望先生坐牢或易科罰金?」楊妻請求先生迴避後,向法官表示:「希望他去坐牢,這樣我還可以去探監」,顯露她對出軌丈夫愛恨交織的心情。

45 歲的楊某擁有博士學位,並為人師表,以偽造離婚協議書的手法欺騙女學生感情,致邱女懷孕並於去年3月產下1女;楊妻則與他結婚近18年,在國立高中任教,兩人育有2子女,楊某的行為嚴重傷害兩位愛他的女人及家庭,因此原本檢方起訴時請求簡易判決處刑,但承審法官認為不宜,改為通常程序,並為了聽取女法官對此事的觀感,決以合議庭審理,最後處以7個月徒刑,且不讓楊某易科罰金;不過此案仍可上訴。

被告楊某向法官坦承於94年2、3月時偽造離婚協議書,藉以取信邱女,使其與他進一步交往,兩人自7月起發生多次性行為,邱女懷孕,希望趕快結婚,兩人乃於同年10月29日在台北市豪園飯店訂婚,宴請親友,預訂同年11月12日結婚,已印好喜帖。

後來楊某因父親病危停止婚禮,同時也紙包不住火,才向邱女告知尚未離婚,也告訴妻子他在外與邱女交往之事。楊妻獲悉後,在楊某宿舍發現先生與邱女的訂婚、結婚喜帖及偽造的離婚協議書,憤而控告先生與邱女通姦、妨害婚姻。

教授懊悔 學術很努力 感情有疏失

〔記者楊國棠/嘉義報導〕承認發生婚外情的副教授楊維貞,表示自己在處理家庭及感情的程序上確有疏失,他希望個人錯誤不要影響到家人及學校,至於他的行為迄今未獲妻子及邱女諒解,他說:「 希望有一天能補救解決」。

國立中正大學人事室對楊維貞被判刑,則表示依教師法規定處理。如若本案涉及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等可能違反第14條情事時,依法應經教評會決議,再報請主管機關核准是否解聘、停聘或不續聘。

楊維貞說,他任教10年,專業領域的研究表現有目共睹,但家庭及感情經營並不順利;他與妻子長期分居,系所同事多數知情,而他父兼母職,撫養小孩並不容易。

他說,邱女大學時曾修過他的課,但產生感情是畢業多年後的事。楊某表示,與妻子一直協議未獲解決,尚未離婚就欺騙邱小姐,確有疏失,至於妻子要他辭職,他可以考慮,堅持提告他也沒話說。

妻子不滿 外婆未起訴 老婆提再議

〔記者余雪蘭/嘉市報導〕楊維貞副教授搞劈腿,連累也被他騙的邱女同被楊妻控告,嘉義地檢署偵查認為,邱女與楊某只訂婚,未結婚,不算重婚,且邱女懷孕生女,係相信楊某已離婚才與他交往,算是被害人,因此對邱女不起訴處分。

不過楊妻不甘心,針對不起訴部分提起再議,高檢署裁定發回持續偵辦,由另位檢察官承辦,結果還是不起訴,楊妻不服第二度提再議,現由高檢署裁定中。

楊妻控告邱女與先生重婚、通姦的證據,是兩人的訂婚與結婚喜帖,結婚喜帖上訂定兩人於94年11月12日在台東市錦江春餐廳舉行婚宴;但楊某說,其父重病於同年11月7日住院,醫院一度發出病危通知,因此未舉行婚宴。

檢察官傳訊該餐廳史姓負責人,史某表示對楊某與邱女的婚宴沒印象,檢方認為難以認定兩人結婚,而訂婚則不具法律效用。

至於通姦部分,檢方認為邱女是被楊某的偽造離婚協議書欺騙,因此只楊某成立通姦罪,邱女不涉罪。

小法典

楊維貞副教授以偽造離婚協議書欺騙女學生感情,但從法律面看,刑法詐欺罪侷限於財產犯罪,若涉及感情及人身被騙,難以詐欺論罪。

另檢方對於單純案件,往往聲請簡易判決,被告所犯是可宣告緩刑或6個月以下得易科罰金的輕罪;但本案法官認為楊某高學歷、為人師表,身分地位崇高,卻以犯罪手法處理感情,不宜輕縱,因此改為通常程序審理,認定楊某觸犯通姦與偽造文書罪,從一重處斷後判刑7月,不得易科罰金。

刑法第210條規定的偽、變造私文書行為,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;刑法第239條規定的通姦行為,可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。(記者余雪蘭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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